首页 保险公估人监管规定(2018年) 第八章 保险公估人监管规定(2018年) 第八章 第八章 附则 第一百零五条 本规定所称保险专业中介机构指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和保险公估人。 第一百零六条 保险公估人从事资产评估业务,涉及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由其他评估行政管理部门管理的,按照其他有关规定进行。 第一百零七条 经营保险公估业务的外资保险公估人适用本规定。我国参加的有关国际条约和中国保监会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一百零八条 本规定施行前依法设立的保险公估人继续保留,不完全具备本规定条件的,具体适用办法由中国保监会另行规定。 第一百零九条 本规定要求提交的各种表格格式由中国保监会制定。 第一百一十条 本规定有关“5日”、“10日”、“20日”规定是指工作日,不含法定节假日。 第一百一十一条 本规定自2018年5月1日起施行,中国保监会2009年9月25日发布的《保险公估机构监管规定》(保监会令2009年第7号)、2013年1月6日发布的《保险经纪从… 第一百零四条 目录 第一百零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