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估人监管规定(2018年) 第三十三条

第三十三条 保险公估人聘用的董事长、执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大学专科以上学历;

从事金融工作3年以上,或者从事资产评估相关工作3年以上,或者从事经济工作5年以上;

具有履行职责所需的经营管理能力,熟悉保险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保监会的相关规定;

诚实守信,品行良好。

从事金融或者资产评估工作10年以上的人员,学历要求可以不受第一款第(一)项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