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估人监管规定(2018年) 第三十二条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所称保险公估人高级管理人员是指下列人员:

保险公估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

保险公估合伙企业的执行事务合伙人;

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

与上述人员具有相同职权的管理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