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保险公估人监管规定(2018年) 第二章 经营条件 第三节 高管人员 第三十二条 保险公估人监管规定(2018年) 第三十二条 第二章 经营条件 第三节 高管人员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所称保险公估人高级管理人员是指下列人员: 保险公估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 保险公估合伙企业的执行事务合伙人; 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 与上述人员具有相同职权的管理人员。 第三节 目录 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