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估人监管规定(2018年) 第九十三条

第九十三条 保险公估人及其从业人员有本规定第六十七条所列情形之一的,由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责令改正,对保险公估人给予警告,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