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保险公估人监管规定(2018年)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九十九条 保险公估人监管规定(2018年) 第九十九条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九十九条 保险公估人、保险公估从业人员在1年内累计3次因违反规定受到责令停业、责令停止从业以外处罚的,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责令其停业或者停止从业1年以上5年以下。 第九十八条 目录 第一百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