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保险公估人监管规定(2018年)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九十八条 保险公估人监管规定(2018年) 第九十八条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九十八条 保险公估从业人员签署虚假公估报告的,由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责令停止从业2年以上5年以下;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从业5年以上10年以下;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终身不得从事公估业务。 第九十七条 目录 第九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