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保险公估人监管规定(2018年) 第三章 经营规则 第六十三条 保险公估人监管规定(2018年) 第六十三条 第三章 经营规则 第六十三条 保险公估人应当依照中国保监会的有关规定及时、准确、完整地报送报告、报表、文件和资料,并根据要求提交相关的电子文本。 保险公估人报送的报告、报表、文件和资料应当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人签字,并加盖机构印章。 第六十二条 目录 第六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