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保险公估人监管规定(2018年)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十七条 保险公估人监管规定(2018年) 第八十七条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十七条 保险公估人未按规定对保险公估从业人员进行执业登记和管理的,由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 第八十六条 目录 第八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