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保险公估人监管规定(2018年)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十八条 保险公估人监管规定(2018年) 第八十八条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十八条 保险公估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 未按规定建立职业风险基金或者未按规定投保职业责任保险; 违反规定动用职业风险基金或者未保持职业责任保险的有效性和连续性; 未按规定设立专门账簿记载业务收支情况。 第八十七条 目录 第八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