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保险公估人监管规定(2018年)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十九条 保险公估人监管规定(2018年) 第八十九条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十九条 保险公估人超出备案的业务范围从事业务活动的,或者与非法从事保险业务或者保险中介业务的机构或者个人发生保险公估业务往来的,由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 第八十八条 目录 第九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