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估人监管规定(2018年) 第五条

第五条 保险公估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营保险公估业务,应当符合《资产评估法》要求及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规定的条件,并向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进行业务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