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保险公估人监管规定(2018年) 第一章 保险公估人监管规定(2018年) 第一章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保险公估人的行为,保护保险公估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公共利益,维护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保险公估,是指评估机构及其评估专业人员接受委托,对保险标的或者保险事故进行评估、勘验、鉴定、估损理算以及相关的风险评估。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保险公估从业人员是指在保险公估人中,为委托人办理保险标的承保前和承保后的检验、估价及风险评估,保险标的出险后的查勘、检验、估损理算及出险保险标的残值处… 第四条 公估师是指通过公估师资格考试的保险公估从业人员。 第五条 保险公估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营保险公估业务,应当符合《资产评估法》要求及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规定的条件,并向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进… 第六条 保险公估人及其从业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监会有关规定,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 第七条 保险公估人及其从业人员依法从事保险公估业务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 第八条 中国保监会根据《保险法》、《资产评估法》和国务院授权,对保险公估人履行监管职责。 目录 第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