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估人监管规定(2018年) 第三条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保险公估从业人员是指在保险公估人中,为委托人办理保险标的承保前和承保后的检验、估价及风险评估,保险标的出险后的查勘、检验、估损理算及出险保险标的残值处理,风险管理咨询等业务的人员。

保险公估从业人员包括公估师和其他具有公估专业知识及实践经验的评估从业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