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保险公估人监管规定(2018年) 第二章 经营条件 第三节 高管人员 第三十八条 保险公估人监管规定(2018年) 第三十八条 第二章 经营条件 第三节 高管人员 第三十八条 保险公估人聘用董事长、执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自决定作出之日起5日内,如实按规定提交报告材料,并在中国保监会规定的监管信息系统中登记相关信息。 第三十七条 目录 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