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保险公估人监管规定(2018年) 第二章 经营条件 第三节 高管人员 第三十六条 保险公估人监管规定(2018年) 第三十六条 第二章 经营条件 第三节 高管人员 第三十六条 保险公估人董事长、执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2家以上分支机构的主要负责人。 第三十五条 目录 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