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估人监管规定(2018年) 第八十三条
第八十三条 保险公估机构未按本规定第十九条向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备案或者不符合本规定第九条规定的条件的,由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可以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保险公估机构设立分支机构,未按本规定第二十条进行备案的,由中国保监会派出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
保险公估机构设立分支机构,未按本规定第二十条进行备案的,由中国保监会派出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