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估人监管规定(2018年) 第九条

第九条 保险公估人应当依法采用合伙或者公司形式,聘用保险公估从业人员开展保险公估业务。

合伙形式的保险公估人,应当有2名以上公估师;其合伙人2/3以上应当是具有3年以上从业经历且最近3年内未受停止从业处罚的公估师。

公司形式的保险公估人,应当有8名以上公估师和2名以上股东,其中2/3以上股东应当是具有3年以上从业经历且最近3年内未受停止从业处罚的公估师。

保险公估人的合伙人或者股东为2名的,2名合伙人或者股东都应当是具有3年以上从业经历且最近3年内未受停止从业处罚的公估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