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保险公估人监管规定(2018年)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九十六条 保险公估人监管规定(2018年) 第九十六条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九十六条 保险公估从业人员与委托人或者其他相关当事人及公估对象有利害关系,未依法回避的,由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 第九十五条 目录 第九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