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估人监管规定(2018年) 第六十七条
第六十七条 保险公估人及其从业人员在开展公估业务过程中,除不得有本法第二十五条、第三十一条规定的行为外,还不得有下列行为:
隐瞒或者虚构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
串通委托人或者相关当事人,骗取保险金;
泄露在经营过程中知悉的委托人和相关当事人的商业秘密及个人隐私;
虚开发票、夸大公估报酬金额。
隐瞒或者虚构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
串通委托人或者相关当事人,骗取保险金;
泄露在经营过程中知悉的委托人和相关当事人的商业秘密及个人隐私;
虚开发票、夸大公估报酬金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