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保险公估人监管规定(2018年) 第四章 保险公估人监管规定(2018年) 第四章 第四章 市场退出 第六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公估人应当在5日内注销保险公估从业人员执业登记: 第六十九条 保险公估机构实行年度报告制度。保险公估机构应当于每年1月31日前向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提交上一年度报告。 第七十条 保险公估机构分支机构经营管理混乱,从事重大违法违规活动的,保险公估机构应当根据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的监管要求,对分支机构采取限期整改、停业、撤销等措施。 第七十一条 保险公估人终止保险公估业务活动,应当妥善处理债权债务关系,不得损害委托人和其他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六十七条 目录 第六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