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估人监管规定(2018年) 第六十八条

第六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公估人应当在5日内注销保险公估从业人员执业登记:

保险公估从业人员受到停止从业行政处罚的;

保险公估从业人员因其他原因终止执业的;

保险公估人停业、解散或者因其他原因不再继续经营保险公估业务的;

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