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保险公估人监管规定(2018年) 第三章 经营规则 第四十七条 保险公估人监管规定(2018年) 第四十七条 第三章 经营规则 第四十七条 保险公估报告应当由至少2名承办该项业务的保险公估从业人员签名并加盖保险公估机构印章。 保险公估人及其从业人员对其出具的公估报告依法承担责任。 第四十六条 目录 第四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