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估人监管规定(2018年) 第四十三条

第四十三条 保险公估人可以经营下列全部或者部分业务:

保险标的承保前和承保后的检验、估价及风险评估;

保险标的出险后的查勘、检验、估损理算及出险保险标的残值处理;

风险管理咨询;

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