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保险公估人监管规定(2018年) 第三章 经营规则 第四十三条 保险公估人监管规定(2018年) 第四十三条 第三章 经营规则 第四十三条 保险公估人可以经营下列全部或者部分业务: 保险标的承保前和承保后的检验、估价及风险评估; 保险标的出险后的查勘、检验、估损理算及出险保险标的残值处理; 风险管理咨询; 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业务。 第四十二条 目录 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