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保险公估人监管规定(2018年) 第二章 经营条件 第三节 高管人员 第四十条 保险公估人监管规定(2018年) 第四十条 第二章 经营条件 第三节 高管人员 第四十条 保险公估人的董事长、执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犯罪被起诉的,保险公估人应当自其被起诉之日起5日内和结案之日起5日内分别在中国保监会规定的监管信息系统中登记相关信息。 保险公估人的董事长、执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涉嫌重大违法犯罪,被行政机关立案调查或者司法机关立案侦查的,保险公估人应当暂停相关人员的职务,并在中国保监会规定的监管信息系统中登记相关信息。 第三十九条 目录 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