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保险公估机构监管规定》的决定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保险公估机构监管规定》的决定(2013年) 发布机关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效力 现行有效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决定对《保险公估机构监管规定》作如下修改: 一、 将第十一条修改为:“保险公估机构及其分支机构的名称中应当包含‘保险公估’字样,且字号不得与现有的保险公估机构相同,中国保监会另有规定除外。” 二、 删去第三十三条第二款。 三、 删去第四十二条至第四十五条。 四、 删去第六十三条第(三)项、第(四)项。 五、 删去第七十三条第(一)项、第(二)项。 本决定自2013年12月1日起施行。 《保险公估机构监管规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改,重新发布。 相关版本 保险公估机构监管规定(2013) 保险公估人监管规定(2018)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保险公司设立境外保险类机构管理办法》等八部规章的决定(2015) 保险公估机构监管规定(2013)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保险公估机构监管规定》的决定(2013) 保险公估机构监管规定(20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