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保险公估机构监管规定》的决定(2013年) 一、

一、 将第十一条修改为:“保险公估机构及其分支机构的名称中应当包含‘保险公估’字样,且字号不得与现有的保险公估机构相同,中国保监会另有规定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