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保险公估人监管规定(2018年) 第六章 保险公估人监管规定(2018年) 第六章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七十七条 中国保监会派出机构按照属地原则负责辖区内保险公估人及其保险公估业务活动的监管。 第七十八条 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根据监管需要,可以对保险公估人董事长、执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监管谈话,要求其就经营活动中的重大事项作出说明。 第七十九条 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根据监管需要,可以委派监管人员列席保险公估人的股东(大)会、合伙人会议、董事会。 第八十条 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保险公估人进行现场检查,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第八十一条 保险公估人应当按照下列要求配合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的现场检查工作,不得拒绝、妨碍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进行监督检查: 第八十二条 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在现场检查中,委托会计师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提供相关服务;委托上述中介机构提供服务的,应当签订书面委托协议。 第七十六条 目录 第七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