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保险公估人监管规定(2018年)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十五条 保险公估人监管规定(2018年) 第八十五条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十五条 保险公估人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通过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进行备案的,由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予以撤销备案,给予警告,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 第八十四条 目录 第八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