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估人监管规定(2018年) 第五十条
第五十条 保险公估人应当建立完整规范的公估档案,公估档案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保险公估业务所涉及的主要情况,包括委托人与其他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保险标的、事故类型、估损金额等;
公估业务报酬和收取情况;
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业务信息。
保险公估人的公估档案应当真实、完整。
保险公估业务所涉及的主要情况,包括委托人与其他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保险标的、事故类型、估损金额等;
公估业务报酬和收取情况;
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业务信息。
保险公估人的公估档案应当真实、完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