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保险公估人监管规定(2018年) 第二章 经营条件 第一节 业务备案 第十四条 保险公估人监管规定(2018年) 第十四条 第二章 经营条件 第一节 业务备案 第十四条 保险公估人的名称中应当包含“保险公估”字样。 保险公估人的字号不得与现有的保险专业中介机构相同,与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具有同一实际控制人的保险公估人除外。 第十三条 目录 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