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办法实施细则(2003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贯彻执行国家外汇管理局2003年8月5日印发的《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办法》(汇发〔2003〕91号),严格规范出口收汇核销管理,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局(以下简称外汇局)是出口收汇核销的管理机关。
第三条
出口收汇核销实行属地管理原则,即出口单位办理备案登记、申领出口收汇核销单和办理出口收汇核销手续,均应当在其注册所在地外汇局办理。
注意
【之后的内容被隐藏了,请下载APP查看完整内容。】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建设发展的指导意见(2018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经核准出口商管理办法(2021年)
- 农业综合开发财务管理办法(2018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巴拿马共和国引渡条约(中文本)(2024年)
- 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办法(2022年)
- 农业部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2010年)
- 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2014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动疾病预防控制事业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2023年)
- 财政部税务总局中央宣传部关于继续实施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2019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