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办法实施细则(2003年) 第十章 逾期未核销监管 第六十七条 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办法实施细则(2003年) 第六十七条 第十章 逾期未核销监管 第六十七条 货物出口后,出口单位超过预计收汇日期30天未办理核销手续的,视为出口收汇逾期未核销。 第十章 目录 第六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