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办法实施细则(2003年) 第十章 逾期未核销监管 第六十八条 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办法实施细则(2003年) 第六十八条 第十章 逾期未核销监管 第六十八条 外汇局对出口收汇逾期未核销情况按月进行清理、定期催核,签发“催核通知书”,并向出口单位提供“逾期未核销清单”。 第六十七条 目录 第六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