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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办法实施细则(2003年) 第九章

第九章 退赔外汇

第六十五条 出口项下发生退赔需向进口商支付外汇的,出口单位应当持规定的材料向外汇局申请,外汇局审核真实性后,冲减出口单位的出口收汇实绩并签发《已冲减出口收汇/核销证明》(附… 第六十六条 出口单位申请退赔外汇时,应当按下列规定向外汇局提供证明材料:
第六十四条 目录 第六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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