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办法实施细则(2003年) 第二章 出口单位备案登记 第八条 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办法实施细则(2003年) 第八条 第二章 出口单位备案登记 第八条 出口单位在外汇局备案登记的电子档案信息内容发生变更时,应当在办理工商、海关等部门的变更登记手续后一个月内,持有关部门变更通知,到外汇局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外汇局需在“中国电子口岸”变更该出口单位IC卡权限。 第七条 目录 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