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办法实施细则(2003年) 第二章 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办法实施细则(2003年) 第二章 第二章 出口单位备案登记 第六条 出口单位取得出口经营权后,应当到海关办理“中国电子口岸”入网手续,并到有关部门办理“中国电子口岸”企业法人IC卡和“中国电子口岸”企业操作员IC卡电子认证手续。 第七条 出口单位办理核销备案登记时,应当向外汇局提供下列材料: 第八条 出口单位在外汇局备案登记的电子档案信息内容发生变更时,应当在办理工商、海关等部门的变更登记手续后一个月内,持有关部门变更通知,到外汇局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外汇局需… 第九条 出口单位因终止经营或被取消对外贸易经营资格的,应当在一个月内,持相关部门的有关文件到外汇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外汇局需在“中国电子口岸”注销该出口单位IC卡权限。 第五条 目录 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