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办法实施细则(2003年) 第七条
第七条 出口单位办理核销备案登记时,应当向外汇局提供下列材料:
单位介绍信、申请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港澳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正本及复印件。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或《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正本及复印件。
海关注册登记证明书正本及复印件。
外汇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外汇局审核上述材料无误后,为出口单位办理登记手续,建立出口单位电子档案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