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办法实施细则(2003年) 第二章 出口单位备案登记 第九条 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办法实施细则(2003年) 第九条 第二章 出口单位备案登记 第九条 出口单位因终止经营或被取消对外贸易经营资格的,应当在一个月内,持相关部门的有关文件到外汇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外汇局需在“中国电子口岸”注销该出口单位IC卡权限。 第八条 目录 第三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