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办法实施细则(2003年) 第十二章 遗失出口收汇 第八十一条 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办法实施细则(2003年) 第八十一条 第十二章 遗失出口收汇 第八十一条 对出口单位遗失进出口报关单的,应当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海关总署关于纸质进出口报关单及相关电子底账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3〕14号)的规定办理。 第八十条 目录 第十三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