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办法实施细则(2003年) 第六章 出口单位核销报告 第四十一条 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办法实施细则(2003年) 第四十一条 第六章 出口单位核销报告 第四十一条 出口单位出口后,单笔收汇或进口金额大于报关金额在等值2000美元(含2000美元)以内,或者单笔收汇或进口金额小于报关金额在等值500美元(含500美元)以内的,可以按照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规定办理核销报告手续。单笔收汇或进口金额大于报关金额超过等值2000美元,单笔收汇或进口金额小于报关金额超过等值500美元的,应当办理差额核销报告手续。实行批次核销的,可以按核销单每笔平均计算出口与收汇或进口差额。 第四十条 目录 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