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办法实施细则(2003年) 第二十九条
第二十九条 银行在出具核销专用联时,应当与银行留存联、收款人记账联的业务内容一致。核销专用联应当具有以下要素:
经办银行名称。
结汇或收账日期。
收款单位名称、账号。
实际收汇金额及币种。
各种扣费明细(如有)、金额及币种。
净结汇或入账金额及币种。
核销单编号。
涉外收入申报单编号或核销收汇专用号码。
“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字样。
银行业务公章及业务员签章。
其他外汇局规定应当注明的。
经办银行名称。
结汇或收账日期。
收款单位名称、账号。
实际收汇金额及币种。
各种扣费明细(如有)、金额及币种。
净结汇或入账金额及币种。
核销单编号。
涉外收入申报单编号或核销收汇专用号码。
“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字样。
银行业务公章及业务员签章。
其他外汇局规定应当注明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