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办法实施细则(2003年) 第二十九条

第二十九条 银行在出具核销专用联时,应当与银行留存联、收款人记账联的业务内容一致。核销专用联应当具有以下要素:

经办银行名称。

结汇或收账日期。

收款单位名称、账号。

实际收汇金额及币种。

各种扣费明细(如有)、金额及币种。

净结汇或入账金额及币种。

核销单编号。

涉外收入申报单编号或核销收汇专用号码。

“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字样。

银行业务公章及业务员签章。

其他外汇局规定应当注明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