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办法实施细则(2003年) 第二十八条

第二十八条 对于下列外汇的结汇或入账,银行不得为出口单位出具核销专用联:

除第二十七条规定以外的出口收汇以及暂时无法确定为出口收汇的。

除第二十七条规定外从境内其他单位外汇账户或者从同一单位经常项目和资本项目外汇账户划转来的外汇。

其他外汇局规定不得出具核销专用联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