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办法实施细则(2003年) 第十五章 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办法实施细则(2003年) 第十五章 第十五章 附则 第九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由国家外汇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九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自2003年10月1日开始施行。以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按本细则执行。 第九十条 目录 第九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