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办法实施细则(2003年) 第三章 出口收汇核销单管理 第十二条 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办法实施细则(2003年) 第十二条 第三章 出口收汇核销单管理 第十二条 外汇局根据出口单位申请的核销单份数和出口收汇核销考核等级向出口单位发放核销单,并将核销单电子底账数据传送至“中国电子口岸”数据中心。 第十一条 目录 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