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办法实施细则(2003年) 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外汇局应可以根据出口单位的出口收汇核销考核等级和日常业务经营状况调整发单数量,对出口收汇核销考核中被评定为“出口收汇荣誉企业”和“出口收汇达标企业”实行按需发单,对“出口收汇风险企业”和“出口收汇高风险企业”以及其他严重违反外汇管理规定的出口单位应控制发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