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办法实施细则(2003年) 第三章 出口收汇核销单管理 第十四条 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办法实施细则(2003年) 第十四条 第三章 出口收汇核销单管理 第十四条 出口单位在领取核销单时,应当办理签领手续。空白核销单长期有效。 第十三条 目录 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