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办法实施细则(2003年) 第三章 出口收汇核销单管理 第十一条 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办法实施细则(2003年) 第十一条 第三章 出口收汇核销单管理 第十一条 出口单位在到外汇局领取核销单前,应当根据业务实际需要先通过“中国电子口岸出口收汇系统”向外汇局提出领取核销单申请,然后由本单位核销员持本人“中国电子口岸”操作员IC卡及其他规定的凭证到外汇局领取核销单。 第十条 目录 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