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办法实施细则(2003年) 第三章 出口收汇核销单管理 第十条 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办法实施细则(2003年) 第十条 第三章 出口收汇核销单管理 第十条 出口收汇核销单(以下简称“核销单”)的发放实行逐级核发,专人负责制。国家外汇管理局向各分局核发核销单,各分局向所辖中心支局核发核销单,各中心支局向所辖支局核发核销单,各外汇局向所辖出口单位核发核销单。 第三章 目录 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