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办法实施细则(2003年) 第七章 出口收汇核销 第四十六条 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办法实施细则(2003年) 第四十六条 第七章 出口收汇核销 第四十六条 外汇局为出口单位办理核销手续时,对用于抵扣的进口报关单,应当加盖“已核销”印章,并在“中国电子口岸—进口付汇系统”进行核注、结案。 第四十五条 目录 第四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