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办法实施细则(2003年) 第七章 出口收汇核销 第四十七条 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办法实施细则(2003年) 第四十七条 第七章 出口收汇核销 第四十七条 外汇局为出口单位办理核销手续时,对于因网络不通、系统技术故障等原因无法正常获得相关电子底账,或者相关数据没有实行电子化管理无电子底账的,可以在审核出口单位提供的核销凭证无误后,在“出口收汇核报系统”中补录入相关数据,同时办理核销手续。 第四十六条 目录 第四十八条